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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2019年02月26日 14:44

各分工会: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经校工会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9年2月25日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广东省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总工【2018】5号)精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好地服务好职工群众。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按照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加强收支管理,经费支出合规。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工会独立法人资格,设立经费银行账户,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报销业务由财务处代管。

(三)预算管理原则。各项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学校《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经费的正确使用方向,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好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五)勤俭节约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做到精打细算,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建立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的监督,依法接受经费审查机关的审计监察。

(七)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原则。校工会统一工会经费管理,各分工会依规使用会员会费和专项划拨经费。

二、工会经费收入

(一)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1.会费收入。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会员应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根据《工会法》按全员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

3.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拨付工会的各项经费补助。

5.其他收入。接受捐赠、银行存款利息及其它收入。

(二)分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1.分工会会员所缴交的会费。

2.校工会下拨的分工会年度活动经费和奖励经费。

3.专项补助经费。校工会下拨的特色活动专项经费。

4.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会员集体福利支出等。

1.职工教育支出。校工会用于举办的各类专题教育培训的综合支出和优秀学员的奖励支出等。

(1) 专题培训中优秀学员的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每人不超过300元。

(2) 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按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校工会用于开展职工文体活动的综合性支出。

(1)会员会费

①会员会费可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或发放入场券。

②会员会费也可用于会员春(秋)游活动或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

(2)服装费

①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服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有购置必要的,服装费用一般不超过每人250元,每年限购一次或累计两年购置一次。

②代表学校组队参加外部(园区以上)各项文体活动的,实行经费包干(含训练、装备、交通等费用),包干费用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人。

(3)文体团队经费

在校工会注册备案的文体团队,每年提供2000元以内的基本活动经费。年度考核不达标团队将酌情递减其活动经费,连续二年考核不达标的团队撤销注册资格并停发活动经费。

(4)文体活动项目经费。

①学校工会举办的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标准参照工会活动表彰项目标准执行。

②各级工会举办的职工联欢会、春(秋)游、徒步(登山)、野炊等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其所需的水、食品、急救药品、交通、误餐等费用总额控制在人均100元之内;或为参加人员发放等值纪念品。

③工会活动表彰项目标准。

集体项目: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一等荣誉的奖励金分别控制在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以内,二、三等奖按1000元递减,奖励总额不超过人均500元;

个人项目: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荣誉的一等奖励金分别控制在800元、700元、600元、500元以内,二、三等奖按100元递减。

(5)劳务费。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6)保险费。校工会牵头组织的竞赛活动,活动本身可能存在人身意外伤害风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队员在比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所购险种视具体情况而定。

3.宣传活动支出。校工会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校工会用于逢年过节会员慰问品发放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节日慰问。国家法定节日(指: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也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年度集体福利总额控制在留成经费的50%以内,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2)生日慰问。会员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不超过400元。

(3)生育慰问。会员结婚生育,政策范围内女职工生育时可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慰问标准不超过500元。

(4)住院慰问。普通疾病慰问金500元/次(年度内同一人限2次),病情较重的可适当增加慰问额度,但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不超过2000元/次或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年度内同一人限1次)。

(5)退休慰问。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以座谈会形式予以欢送,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6)逝世慰问。会员本人去世慰问金标准不超过3000元,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元。

(7)校工会已发放慰问金(品)的项目,分工会一般不再重复支出,特殊情况的,可依据分工会的经费情况安排少量慰问品组织慰问。

(8)工会要做好会员的身份界定工作,未纳入工资总额拨缴工会经费的职工,一般不享受会员集体福利;退休离岗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不纳入工会集体福利的发放范围。

5.其它活动支出

(1)校工会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职工疗养活动,根据工会经费实际,可对疗养中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予以住宿费、伙食费的适当补贴。

(2)分工会组织和持续开展的职工服务特色项目、品牌服务项目及服务平台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各专项经费补助。

(二)维权支出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组织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校工会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发生的支出。

3.法律援助费。用于校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给予困难会员适当慰问,具体慰问情况如下:

(1)医疗救助

①首次确诊为恶性疾病的慰问金额度不超过5000元(限1次/年)。

②九大类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伤、烫伤、截瘫。年度帮扶额度(以医疗结算单凭证为准):

a.年度医疗费自付部分在3—5(含)万元的,帮扶额度不超过3000元;

b.年度医疗费自付部分在5—10(含)万元的,帮扶额度不超过5000元;

c.年度医疗费自付部分在10—15(含)万元的,帮扶额度不超过8000元;

d.年度医疗费自付部分在15万元以上的,帮扶额度不超过10000元。

(2)生活救助

生活困难或发生意外事故的家庭,可适当予以生活救助,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东莞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3)助学帮扶

助学帮扶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总和(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000元)。

(4)因其它特殊情况而书面申请救助的会员,校工会视困难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5.送温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1)校工会可对在特殊工作岗位上或特殊工作环境下工作的会员开展送温暖活动,慰问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限2次/年)。

(2)对参加驻村、扶贫、支教等到艰苦环境工作一年以上的会员予以关注和关心,开展送温暖活动,慰问标准视情况而定。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校工会补助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用于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专项业务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由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双代会优秀提案)、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其奖励支出,奖励人数控制在参与人数的30%以内,奖励金每项不超过1000元。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评选表彰的基层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及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优评先活动。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金不超过3000元,先进个人的表彰人数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30%以内,奖励金每人不超过500元。

(四)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其它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四、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审批管理

学校工会经费的支出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

1.经费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下由专职副主席审批。

2.经费支出2万元以上,经院工会审核后报主席审批。

3.预算外支出,由主席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4. 1000元以上的工会活动项目要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报校工会审批。

5.工会举办各项活动,参赛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课时酬金等补助标准,按当地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管理

1.校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校工会根据国家和全总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各分工会应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制定经费开支使用计划,严禁无预算、无计划、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3.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争取学校行政支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薄,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4.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要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5.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工会经费由财务处代行管理职责,财务处应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6.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按要求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支出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学校财务应按《工会法》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时履行会费缴纳义务;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三)监督检查

1.校工会负责对各分工会(工会小组)经费的收支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校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并自觉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

2.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上级工会)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3.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4.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17】32号)和省总工会(粤工总【2018】5号)文件执行。

(二)本细则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修订发布之日起试行。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