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6日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自觉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各项任务,实现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代会代表在学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薪酬分配、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八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指挥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在各项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改革、发展,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议事能力。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0%—20%,具体比例由学院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经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代表同时具有工会会员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学院实际情况组成若干个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要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代表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在任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调离本学院,其代表资格自动撤销。若在学院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一般应予保留;
2.离、退休人员,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
4.不履行代表义务,一年以上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经劝告无效者,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撤消其代表资格。
(二)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量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 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出补缺申请;
2. 经常设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3. 新补选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公示;
4. 主席团成员的变更,需经主席团提出人选,并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教代会代表的调整、撤换与增补按照相应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和更换情况。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院工会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会议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领导、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报学院党委批准,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两名。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的常设机构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由学院领导兼任,工会负责人任副主任兼秘书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教师委员应占50%以上。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又不便于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召集教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与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拟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一个月,提案要求围绕学院改革与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名代表提议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
(四)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经筹备领导小组审议,报学院党委批准。
(五)学院行政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七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领导小组向学院党委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选举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 听取院长行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2. 听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3. 听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4. 审议学院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5. 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6. 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 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8. 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9. 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各种主要文件,应在大会开始前七天印发给会议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群众的意见。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院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院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学院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学院应当为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由教代会工作机构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